近日,区政府转发了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如何缓解困难群众“不能承受之重”?小编为您整理干货。
救助对象范围
城乡居民下列人员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
2.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介于我区人和重病患者。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患重特大疾病导致每年合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使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标准的1.5倍的人员。
4.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方式和标准
1.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重点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2.完善住院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住院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低保救助对象按70%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救助对象按%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按60%比例给予救助,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按50%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
救助程序
住院救助程序:
1.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重点救助对象到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各项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即时结算。
2.其他结算方式的医疗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和在非医疗救助“一站式”医院住院的重点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救助对象向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委员会将初审材料上报场镇,场镇审核汇总上报区民政局进行审批。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推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面开展。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经各类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区民政部门依照《唐山市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给予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区级民政部门救助为主,市级民政部门救助作为补充救助,对经过区级民政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的救助对象进行二次救助,以保障患病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按病种加大救助力度。重特大疾病病种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22种(类)重特大疾病。其中儿童白血病包括0~14周岁(含14周岁)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包括0~14周岁(含14周岁)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重性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
《意见》明确了我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经过各级的共同努力,在全区建立起城乡统筹协调,资金来源稳定,相关政策配套,管理运行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编辑毕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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