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5岁黑茶联名养生卡25种重疾
1、产品简介:
面值:元
1.黄自元安化黑茶皇家千两茶王克,如下图
2.附赠保险保障内容
保险期间:5年
意外身故:2.5万元
疾病身故:2.5万元
重大疾病:5.0万元
视察期90天
限投保2份
2、产品优势:
1.黄自元安化黑茶皇家千两茶王克,养生保健好产品。
2.赠送保险年龄宽,岁都可承保。
3.赠送保险保障全面,意外身故,疾病身故,重大疾病保额都有。
4.免体检,只需要提供健康告知书便可。
5.产品价格低,元便可享受黑茶加赠送保险保障,相当于一天8毛2。
6.理赔简单,一旦初次确诊为重大大病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赔偿金。
7.重大疾病视察期短,仅仅90天。
3、《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版)
1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率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率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触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1.2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障内容
2.1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4.1)并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见4.2)首次病发(释义见4.3);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往后(如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则自被保险人取得被保资历之日起90往后)(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首次病发并被专科医生(释义见4.4)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终止。
2.2免除
任何由以下情形之一致使的被保险人产生疾病、到达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法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见4.5);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释义见4.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见4.7)。
3.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缘由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拜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拜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干证明文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全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致使保险人没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没法核实部份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历、必须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或手术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释义
4.1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缘由导致身体遭到的伤害。
4.2重大疾病
是指符合以下定义的疾病或被保险人首次接受符合以下定义的手术: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散布,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散布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以下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原位癌;
②相当于Bi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③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④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产生转移的皮肤癌);
⑤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⑥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致使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份心肌坏死。须满足以下最少3项条件:
①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②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③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④病发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下降,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发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致使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①1肢或1肢以上肢体性能完全丧失(注Ⅰ);
②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Ⅱ);
③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没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Ⅲ)中的3项或3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实行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伤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实行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医治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行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大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参与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到达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进行了最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医治或实行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致使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发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致使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①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②肝性脑病;
③B超或其它影象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④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引发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象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以下最少一项条件:
①实际实行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份切除的手术;
②实际实行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医治。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致使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①持续性黄疸;
②腹水;
③肝性脑病;
④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致使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致使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①1肢或1肢以上肢体性能完全丧失(注Ⅰ);
②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Ⅱ);
③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没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Ⅲ)中的3项或3项以上。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致使的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依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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