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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E(肺血栓栓塞症)的治疗
1、一般支持治疗
对于急性PTE,若血流动力学稳定,在充分抗凝的基础上,建议尽早下床活动。
急性DVT尽早下床活动将有助于早期机体功能康复。对于近端DVT与高危PTE,考虑其血栓脱落及再次加重的风险,建议在充分抗凝治疗后尽早下床活动;对于远端DVT与低危PTE,建议尽早下床活动。
2、急性期抗凝治疗
(1)临床高度可疑急性PTE,在等待诊断结果过程中,建议应用胃肠外抗凝治疗,如普通肝素(UFH)、低分子量肝素(LMWH)、磺达肝癸钠等。
(2)一旦确诊急性PTE,若无抗凝禁忌,推荐尽早启动抗凝治疗。
(3)急性PTE的初始抗凝治疗建议选择LMWH、UFH、磺达肝癸钠或负荷量的利伐沙班。
(4)急性PTE如果选择华法林长期抗凝,推荐在应用胃肠外抗凝药物的24h内重叠华法林,调节国际标准化比值(INR)目标值在2.0~3.0,达标后停用胃肠外抗凝。
(5)急性PTE若选用利伐沙班,在使用初期需给予负荷剂量;若选择达比加群酯,应先给予胃肠外抗凝药物≥5d。
华法林治疗,不推荐常规药物基因组检测来指导华法林的剂量。对于疑诊的急性PTE患者是否选择抗凝治疗,目前并无相关研究证据支持。若无出血风险,在等待明确诊断的过程中应给予胃肠外抗凝,包括静脉内泵入UFH、皮下注射LMWH或者磺达肝癸钠等。直接口服抗凝药(DOACs)中利伐沙班和达比加群酯已在国内获批治疗PTE。
3、抗凝疗程
(1)有明确可逆性危险因素的急性PTE,在3个月抗凝治疗后,如危险因素去除,建议停止抗凝。
(2)危险因素持续存在的PTE,在3个月抗凝治疗后,建议继续抗凝。
(3)特发性PTE治疗3个月后,如果仍未发现确切危险因素,同时出血风险较低,推荐延长抗凝治疗时间,甚至终生抗凝。
(4)特发性PTE治疗3个月后,如出血风险高,建议根据临床情况,动态评估血栓复发与出血风险,以决定是否继续抗凝治疗。
延展期抗凝药物通常与初始抗凝药物一致,也可根据临床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常用延展期抗凝药物有华法林、LMWH,近年来DOACs也被证实可用于PTE患者的延展期抗凝。此外,口服阿司匹林有助于预防VTE复发,对于拒绝抗凝治疗或无法耐受抗凝药物者,可考虑给予阿司匹林口服进行PTE的二级预防。
4、偶然发现的PTE或亚段PTE的处理
(1)无症状偶然发现的PTE,如果存在VTE进展危险因素或复发风险,建议给予≥3个月抗凝治疗,推荐应用与急性PTE相同的方案。
(2)亚段PTE若存在相关临床症状,建议给予≥3个月抗凝治疗,应用与急性PTE相同的治疗方案。
(3)亚段PTE无症状且无下肢近端DVT时,若VTE复发风险低,建议观察;若VTE复发风险高,建议给予≥3个月抗凝治疗,应用与急性PTE相同的方案。
VTE进展或复发的危险因素包括:住院、制动、活动期肿瘤(尤其是存在转移或处于化疗阶段)、持续存在的VTE相关危险因素、不能用其他原因解释的心肺功能下降或有明显症状。
5、复发性DVT与PTE抗凝治疗
(1)抗凝治疗期间若出现复发,建议积极寻找复发原因。
(2)使用口服抗凝药物过程中,若出现VTE复发,建议暂时转换为LMWH治疗。
(3)接受长期LMWH抗凝治疗过程中,若出现VTE复发,建议适当增加LMWH的剂量。
若在抗凝治疗期间出现复发,应首先注意是否存在抗凝治疗不规范,如抗凝方案不正确、药物剂量不足等。排除以上因素后,当出现无法解释的复发性VTE时,应评估患者是否存在潜在的疾病。
6、急性PTE溶栓治疗
(1)急性高危PTE,如无溶栓禁忌,推荐溶栓治疗。急性非高危PTE患者,不推荐常规溶栓治疗。
(2)急性中高危PTE,推荐先给予抗凝治疗并密切观察病情变化;一旦出现临床恶化,且无溶栓禁忌,建议给予溶栓治疗。
(3)急性PTE溶栓药物,建议应用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剂(rt-PA)50mg、尿激酶(UK)2万U/kg或重组链激酶万U2h外周静脉输入。
(4)急性高危PTE,溶栓治疗前如需初始抗凝治疗,建议首选UFH。
临床恶化的标准:在治疗和观察过程中出现低血压、休克;或尚未进展至低血压、休克,但出现心肺功能恶化,如症状加重、生命体征恶化、组织低灌注、气体交换障碍、心脏标志物升高等。对于急性高危PTE患者,首选UFH进行初始抗凝治疗,以便于及时转换到溶栓治疗。抗凝方案若为LMWH2次/d,溶栓应推迟到最后一剂12h之后;若为磺达肝癸钠1次/d,溶栓应推迟到最后一剂的24h后。
7、急性PTE介入治疗
(1)急性高危PTE或伴临床恶化的中危PTE,若有肺动脉主干或主要分支血栓,并存在高出血风险或溶栓禁忌,或经溶栓或积极的内科治疗无效,在具备专业介入技术和条件的情况下,可行经皮导管介入治疗。
(2)低危PTE不建议导管介入治疗。
(3)对于已接受抗凝治疗的急性DVT或PTE患者,不推荐放置下腔静脉滤器。
经皮导管介入治疗最常用于出血风险高的高危或中危PTE患者,应在有经验的中心进行,可以在经皮导管介入治疗同时辅以肺动脉内溶栓治疗。
8、急性PTE手术治疗
急性高危PTE,若有肺动脉主干或主要分支血栓,如存在溶栓禁忌、溶栓治疗或介入治疗失败、其他内科治疗无效,在具备外科专业技术和条件的情况下,可考虑行肺动脉血栓切除术。
对于顽固性低氧,循环不稳定的高危PTE,内科治疗效果不佳,在准备介入或手术治疗之前,需要进行积极的生命支持,必要时可尝试应用体外膜肺氧合(ECMO)。
DVT(深静脉血栓)的治疗
1、急性DVT抗凝治疗起始时间
(1)临床高度怀疑急性DVT,建议立即开始抗凝治疗,无需等待检查结果。临床低度怀疑急性DVT,如获得辅助检查结果的时间在24h内,建议根据辅助检查结果确定是否开始抗凝治疗。
(2)急性DVT一旦确诊,如无抗凝禁忌,推荐立即开始抗凝治疗。
(3)急性孤立性周围型DVT,如有严重症状或存在血栓进展危险因素,建议立即开始抗凝;如无严重症状及血栓进展危险因素,建议2周内复查影像学,并根据复查结果,确定是否开始抗凝。
(4)急性孤立性周围型DVT,2周内连续复查影像学,如血栓无进展,不推荐常规抗凝治疗。2周内连续复查影像学,如血栓进展,但仍局限于远端静脉,建议开始抗凝治疗。急性孤立性周围型DVT,2周内连续复查影像学,如血栓进展至近端静脉,推荐开始抗凝治疗。
抗凝开始时间主要基于血栓形成风险、出血风险及影像学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估。此外,患者的全身情况(如心、肺、肝、肾功能储备)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血栓进展的危险因素包括:(1)无其他原因但D-二聚体明显升高;(2)广泛血栓,长度5cm,直径7mm或累及多支静脉;(3)血栓位置靠近近心端;(4)导致DVT的因素不可逆;(5)恶性肿瘤活动期;(6)既往有VTE病史;(7)住院患者。
2、急性DVT抗凝治疗疗程
(1)继发于可逆性危险因素(如手术、长途旅行、外伤等)的中心型DVT,推荐抗凝治疗3个月。
(2)继发于可逆性危险因素的孤立性周围型DVT,一旦开始抗凝治疗,建议抗凝治疗3个月,优于短期抗凝,也优于更长时间(3个月或延展期)抗凝。
(3)特发性DVT,无论是周围型还是中心型,推荐抗凝治疗≥3个月。
(4)初发、无明显诱因的中心型DVT,评估出血风险,如为中低危,建议延长抗凝治疗(3个月);如为高危,推荐抗凝治疗3个月。
(5)复发性DVT,如出血风险低危,推荐延展期抗凝治疗,优于3个月抗凝;如出血风险中危,建议延长抗凝治疗,优于3个月抗凝。如出血风险高危,建议3个月抗凝,优于延长抗凝。
(6)如诱发DVT的危险因素持续存在或不能去除,推荐在充分评估出血风险的前提下,延长抗凝时间,直到DVT的危险因素去除。
(7)对于接受长期抗凝治疗的DVT患者,应定期进行风险-效益评估,以决定是否继续抗凝治疗。(8)恶性肿瘤相关的DVT,抗凝治疗≥3个月。如果肿瘤处于活动期或正在接受治疗,建议长期抗凝治疗。
抗凝是DVT治疗的关键。据DVT复发率的不同,从最初诊断DVT开始,抗凝治疗分为3期:
(1)初始期抗凝:一般指≤7d;
(2)长期抗凝:一般指7d到最初3个月;
(3)延展期抗凝:3个月且无明确终止时间点。延展期抗凝过程中需对患者发生血栓与出血风险定期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继续抗凝治疗。
抗凝治疗患者的出血高危因素见表。
3、急性DVT初始抗凝药物选择
(1)不合并肿瘤的急性DVT的初始抗凝,推荐应用LMWH、利伐沙班、达比加群酯。
(2)合并肿瘤的急性DVT的初始抗凝,推荐应用LMWH。
目前DOACs中利伐沙班和达比加群酯已在国内获批治疗急性DVT。急性孤立性周围型DVT,如确定开始抗凝治疗,治疗方案的选择同急性中心型DVT。
4、急性DVT长期抗凝药物选择
(1)不合并肿瘤的DVT,建议利伐沙班或达比加群酯长期抗凝治疗,优于维生素K(VitK)抑制剂(VKA);如不愿意或不能应用利伐沙班或达比加群酯进行长期抗凝治疗,建议应用VKA,优于LMWH。
(2)合并肿瘤的DVT,建议应用LMWH长期抗凝治疗,优于VKA和利伐沙班或达比加群酯。
上述用药推荐的主要依据:
(1)降低DVT复发;
(2)长期用药的出血风险;
(3)长期用药方便、经济。
5、急性DVT延展期抗凝药物选择
对于接受延展期抗凝治疗的DVT,不建议在3个月后更换抗凝药物。
如果患者病情变化、在长期或延长治疗期间个人偏好发生改变,可考虑更换抗凝药物。
6、急性DVT抗凝疗程结束后的替代治疗
(1)特发性中心型DVT,抗凝疗程结束(无需延展期抗凝或不愿继续抗凝治疗)后,如无禁忌,建议口服阿司匹林预防复发。
(2)特发性中心型DVT抗凝疗程结束后,建议应用舒洛地特降低复发风险。
(3)抗凝治疗终止后1个月,根据D-二聚体水平和患者性别,确定是否需进行延展期抗凝治疗。
(1)由于阿司匹林预防VTE复发的疗效远不及抗凝药物,对于需接受延长抗凝治疗的患者,不推荐阿司匹林作为抗凝药物的合理替代。
(2)终止抗凝治疗后,男性患者VTE复发的风险是女性患者的1.75倍;1个月内D-二聚体升高的患者,VTE复发的风险是D-二聚体阴性患者的2倍。对此类患者决定是否停止抗凝治疗应更加谨慎。
7、抗凝治疗期间DVT复发的治疗
(1)VKA治疗期间INR达标或DOACs(利伐沙班或达比加群酯治疗依从性好者,若复发,建议换用LMWH治疗≥1个月。
(2)LMWH治疗依从性好者,若复发,建议LMWH剂量增加1/4~1/3。
规范化抗凝治疗后DVT复发并不常见。临床上遇到此类问题时,首先应明确是否真正存在DVT复发,其次应从治疗和患者自身两方面分析复发的具体原因,并根据具体原因选择相应的处理策略。肿瘤是导致抗凝期间VTE复发的最常见原因,对于无法解释的VTE复发,需考虑患者合并肿瘤的可能性。
8、应用肝素治疗DVT相关问题
(1)若选择LMWH或UFH作为急性DVT初始抗凝药物,且VKA作为长期抗凝药物,推荐在应用LMWH或UFH治疗第1天即开始联合应用VKA,并于INR≥2.0持续24h以上时停用LMWH或UFH。
(2)若应用UFH治疗,推荐持续静脉给药并根据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监测结果调节剂量,直至APTT延长至抗凝前的1.5~2.5倍,或达到相当于血浆UFH水平0.3~0.7U/ml时的抗Ⅹa因子(FⅩa)活性水平。
(3)每日需大剂量UFH治疗而APTT不达标时,推荐通过监测抗FⅩa的水平指导用药剂量。
(4)若应用LMWH治疗急性DVT,不推荐常规进行抗FXa水平测定。(5)应用LMWH治疗急性DVT时,若合并严重肾功能不全(肌酐清除率30ml/min时,慎用LMWH),建议LMWH减量并监测抗FXa活性。
胃肠外抗凝药物,包括UFH、LMWH和磺达肝癸钠等,主要是通过增强抗凝血酶的活性发挥抗凝作用。目前在临床实践中应用最多的是LMWH,UFH也是常用的药物之一,阿加曲班更适用于肝素诱导的血小板减少症(HIT)或可疑HIT患者。
UFH静脉泵入是DVT初始治疗方法之一。UFH治疗窗窄,临床最常通过监测APTT确保最佳疗效和安全。因出血风险较高,不推荐反复间断静脉推注UFH。2次/d皮下注射可作为静脉推注UFH的替代方法,只要起始剂量足够且调整剂量使APTT水平达到治疗范围,皮下注射在确保安全同时可达与静脉推注一样的疗效。
LMWH与UFH相比,对FⅩa抑制作用更强,生物利用度更高,半衰期更长,发生HIT概率更低。二者均可采用皮下注射方式,按体重给药,多数患者无需监测。在某些情况下(如严重肾功能不全或妊娠时)需测定血浆抗FⅩa水平以调整剂量。常见LMWH基本采用皮下注射方式给药,剂量如下:依诺肝素1mg/kg,2次/d;那屈肝素0.1ml/10kg,2次/d;达肝素若按U/kg,2次/d,若按U/kg,则1次/d。
9、应用VKA治疗DVT相关问题
(1)接受华法林治疗者,推荐INR维持在2.0~3.0;高龄患者INR范围可下调至1.8~2.5。
(2)接受华法林治疗者,建议初始剂量为2.5~5mg/d;75岁及存在高危出血风险者初始剂量可进一步减低。
(3)设定华法林初始剂量时,不推荐常规进行药物遗传学检测。
(4)应用UFH、LMWH或磺达肝癸钠桥接华法林治疗时,推荐直到INR目标值连续24h维持在2.0~3.0方可停用华法林以外的抗凝药物。
(5)长期使用华法林者,每日测定INR,其后2周每周监测2~3次,以后根据INR稳定情况,每周监测1次或更少。对于INR持续稳定者,建议将检测频率延长到最多12周1次。
(6)对于应用华法林治疗、前期INR已经稳定者,若偶尔一次INR测定超出治疗范围≤0.5以内(包括增高或降低),建议继续维持目前剂量,并在1~2周内复查,不建议常规应用肝素桥接治疗。
(7)INR在4.5~10,若无出血征象,不建议常规应用VitK。若INR10,无出血征象,建议口服VitK。如果出现大出血,建议应用Ⅳ因子凝血酶原复合物浓缩剂并联合应用5~10mgVitK,而非单独应用凝血因子。
(8)华法林治疗期间不建议常规补充VitK。建议避免同时应用非甾体类抗炎药物,包括环氧化物酶-2-选择性非甾体类抗炎药物。
应用华法林期间应尽量避免同时应用抗血小板药物。除非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机械瓣膜置换、ACS、或是近期进行过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CABG)等,联合应用抗血小板药物收益明确,或者收益相对大于出血风险。
10、DVT血栓清除治疗
(1)对于急性下肢中心型DVT或急性上肢近心端DVT,建议单纯抗凝治疗,优于系统性溶栓,优于常规导管介入溶栓(CDT);对于急性中心型或混合型DVT,如全身情况好、预期生存期≥1年、出血风险较小时,建议选用CDT而非单纯抗凝治疗。
(2)已进行CDT治疗的DVT,长期抗凝治疗强度和疗程等同于未行CDT治疗的患者。
(3)对于初次发生急性髂股静脉血栓、发病≤14d、既往运动能力好,预期生存期长的患者,经皮机械性血栓清除可作为早期血栓清除的一线治疗手段。
(4)血栓清除后,若髂静脉狭窄率50%,建议首选球囊扩张和(或)支架植入术,必要时外科手术解除梗阻。
(1)CDT具有一定的优势,能够提高血栓溶解率,降低血栓后综合征(PTS)的发生率。
(2)相较于抗凝治疗,CDT增加了出血风险,不作为常规治疗方式;但以下患者可考虑选择CDT治疗:①近端DVT,症状14d、一般情况良好、预期生存期≥1年,出血风险低的患者;②有机会接受CDT治疗的患者;③注重预防PTS,对生活质量要求高的患者;④对溶栓治疗的复杂性、高费用及高出血风险有较高接收度的患者。
(3)新型经皮机械性血栓清除装置可有效清除血栓,可作为早期血栓清除的一线治疗。对于出血风险小的患者,可与CDT联合应用。由于该项操作对医师及设备的要求较高,因此经验不足的医师或中心应该慎重。
11、急性DVT的住院或家庭治疗选择
急性DVT,情况允许时,推荐家庭治疗优于住院治疗。
由于DOACs和LMWH的应用,大多数急性DVT患者可在院外接受抗凝治疗。需住院治疗的情况包括:
(1)近期(≤7d)手术史;
(2)心肺功能不稳定;
(3)静脉阻塞症状严重;
(4)高危PTE(体循环收缩压90mmHg,或收缩压下降40mmHg,持续15min,排除其他因素);
(5)血小板减少症(血小板计数50×/L);
(6)肝功能不全(INR≥1.5)或肾功能不全;
(7)其他内科或外科情况需要住院治疗;
(8)患者依从性差;
(9)地域远、电话联系不便、家庭医疗条件差等。
12、急性DVT患者的早期活动
急性DVT患者在充分抗凝治疗的前提下,建议早期下地活动,除非患者有严重的肢体肿痛症状。
急性DVT患者在充分抗凝的前提下早期下地活动,不会增加PTE的发生率,同时可降低PTS发生率。
13、慢性DVT的治疗
(1)DVT发生后2年内,建议每天穿踝压30~40mmHg的2级压力弹力袜(GCS)。
(2)PTS导致下肢轻度水肿时,建议使用2级GCS。大多数患者可选择膝长型或腿长型GCS,大腿明显肿胀者应选择腿长型GCS。
(3)PTS导致下肢严重水肿时,建议使用间歇充气加压泵(IPC)治疗。
(4)顽固持久的下肢静脉溃疡,建议在局部护理和压力治疗的基础上,使用舒洛地特、七叶皂甙类或黄酮类药物进行治疗。
(5)髂腔静脉/髂股静脉阻塞合并溃疡的PTS,无论是否存在反流性疾病、溃疡是否已经愈合,均建议球囊扩张配合支架重建血运,促进溃疡愈合并预防复发。
对于慢性期患者,治疗目的在于预防复发,减少和控制慢性静脉高压及PTS的相关问题。
14、腔静脉滤器的使用
(1)急性下肢DVT,充分抗凝治疗前提下,不推荐常规放置下腔静脉滤器。
(2)急性下肢近端DVT,如存在抗凝禁忌,推荐放置下腔静脉滤器。
(3)急性下肢近端DVT和PTE,在放置下腔静脉滤器后,若出血风险降低,建议常规进行抗凝治疗。
(4)如需放置下腔静脉滤器,建议应用可回收型滤器,优于永久型滤器。
下腔静脉滤器的主要作用是减少致死性PTE事件的发生。对于存在抗凝禁忌,或规范化抗凝治疗后血栓复发或蔓延的患者,或急性PTE后续状况不佳者(如高危PTE或慢性血栓栓塞性肺动脉高压的患者),预防性下腔静脉滤器置入可作为一种选择。原则上,可回收滤器优于永久型滤器;但若可回收滤器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取出,其风险要高于永久型滤器。对于某些特殊患者(如高龄、恶性肿瘤患者),仍可选择永久型下腔静脉滤器。
15、中心静脉置管相关性DVT的治疗
(1)若中心静脉导管仍通畅且有必要使用的,可不必拔除导管。
(2)若中心静脉导管已拔除,建议抗凝疗程为3个月,无论是肿瘤患者还是非肿瘤患者。
(3)若中心静脉导管尚未拔出,即使抗凝已经3个月,建议继续抗凝,直到导管拔除。
16、内脏DVT的治疗
(1)对于急性内脏DVT,抗凝治疗开始的时间、疗程和药物选择原则等同于其他急性DVT。
(2)对于急性内脏DVT,不常规推荐溶栓治疗,除非患者合并肠系膜静脉血栓形成,面临肠坏死风险且抗凝治疗无效时,方可考虑溶栓。
(3)合并活动性出血的急性内脏DVT,在成功处理出血部位且患者一般情况稳定时,可考虑开始抗凝治疗。
(4)偶然发现的内脏DVT,不推荐常规抗凝治疗;但如患者合并VTE复发的危险因素且出血风险小,建议给予抗凝治疗。
17、脑静脉血栓形成(CVT)的治疗
(1)有症状的CVT,无论有无出血性静脉梗死,均推荐皮下注射LMWH或静脉使用UFH进行初始抗凝治疗。
(2)CVT初始抗凝,推荐使用LMWH或UFH,之后桥接为华法林。如CVT病因明确,使用华法林3个月;如CVT病因不明,使用华法林3~12个月;如为复发性CVT,建议使用华法林终生抗凝。
(3)经足量抗凝治疗无效的重症CVT,建议在严密监护下实施局部静脉溶栓治疗。
(4)抗凝治疗疗效不佳或进行性加重的CVT患者,建议使用机械取栓。
18、急性浅静脉血栓形成的治疗
(1)如下肢自发性浅静脉血栓形成5cm,建议预防剂量抗凝治疗≥45d。
(2)静脉输液所致的症状性血栓性浅静脉炎,建议口服双氯芬酸钠或其他非甾体类抗炎剂、局部外用双氯芬酸钠软膏或肝素软膏,直至症状消退或应用≥2周。不推荐进行全身抗凝。
预防剂量抗凝治疗对于自发性浅静脉炎是有效的,如果存在对于抗凝费用及抗凝方便性等方面的顾虑,并能在一定程度上接受VTE发生风险的患者,可以考虑适当减少抗凝剂量。而对于静脉输液所致的血栓性浅静脉炎,抗凝并不作为首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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