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前轻估病情致手术失败被判赔偿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刘东冬
医师在对严重疾病患者拟行重大手术前应当合理检查,对病情审慎评估,并进而合理评估手术的风险与获益,以作出明智的决策,若无如此致手术失败即为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即存在医疗过错,应当就此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0年月6日至20年2月20日,原告钟甲因劳力性心悸、气促5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诊断: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大缺损(膜部),二尖瓣、三尖瓣及肺动脉瓣轻度关闭不全,重度肺动脉高压,心功能Ⅱ级。住院期间,被告于20年2月3日上午,在插管全麻下行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修补手术,由于室间隔缺损大,血从室间隔缺损处涌出过大,无法清楚显露缺损,阻断主动脉后灌注液灌注,右房见大量反流,术野不清,心室饱满迅速增大,无法进一步手术,考虑存在艾森曼格综合症,手术无法纠治,恢复灌注,术中告知患者家属:试行降到深低温手术,在降温过程中出现心率下降,心脏增大明显,无法继续降温,决定终止手术,出院诊断:除与入院时诊断相同外,补充艾森曼格综合症可疑。年4月5日至年4月6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诊断: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高压,心功能Ⅲ级。住院期间,医院予以强心、利尿、抗感染治疗,于年4月3日在局部麻醉下行左、右心导管检查+药物试验+主动脉造影+肺动脉造影+左室造影术,根据各项检查结果考虑暂无手术指征,建议口服药物治疗一段时间后再次评价手术指征,出院诊断: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主动脉弓缩窄,肺动脉高压,心功能Ⅲ级。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存在过错,并延误了原告的治疗,为此提起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原告钟甲的申请,医院对钟甲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以及钟甲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乙医院对钟甲的诊疗行为存在部分过错(过错程度分为:无过错、部分过错、大部分过错、完全过错),钟甲的伤残等级为Ⅶ(七)级伤残。
法院认为,乙医院对钟甲诊疗的手术不成功主要是原告钟甲疾病的严重性所致,医院对原告钟甲术中出现的情况在术前判断不足,如对肺动脉重度高压与手术风险估计不足,对可能存在的的艾森曼格综合症检查不充分,因而与手术不成功有一定关系。结合鉴定意见,根据原告自身的疾病情况、治疗情况和被告诊疗行为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告的伤残等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原告损害的合理医院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各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本案,原告钟甲为成年先心病患者,大室间隔缺损、多瓣膜关闭不全、重度肺动脉高压、心力衰竭,在此情况下仅从血流动力学角度考虑即可意识到存在双向分流或者说艾森曼格综合征是可能的,作为专业的心脏外科医师应当能够意识到室间隔缺损修补术风险极大,术前完善心导管检查明确室间隔缺损及肺动脉高压程度对病情的评估、手术指针的把握是必要、可能的(该医院当时具备心导管检查技术能力),但是很遗憾,该院没有这么做以致术前错估病情手术失败即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
现在部分外科医师过分相信自己的手术技巧,在追求手术的难度和效果的同时忽视了手术的风险,殊不知风险与获益的失衡不符合医患双方的利益。
当然,本案的一审判决也问题多多,特别是一审法官机械依赖鉴定判决,根本没有审查清楚该失败手术到底给患者造成医院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比如本案失败手术当次住院的治疗费用是否只按40%比例赔偿,本案的七级伤残是否是手术所致,手术不加重或者增加伤病的情况下治疗自身疾病的后续医疗费用是否应当按照40%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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